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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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