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