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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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