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