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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