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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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