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