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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