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