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