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 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 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