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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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