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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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