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相关规定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相关规定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