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