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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