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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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