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静配中心监督管理制度,结合省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管理专业组的指导检查结果和意见建议,要求不符合规定的静配中心进行整改,确保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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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