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鼓励医疗机构在静配中心设计筹建以及现场验收时,向省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管理专业组进行技术咨询,并邀请进行现场指导;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可以向省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管理专业组提出技术咨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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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