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诊疗需求,采购适宜包装、规格的药品,提高静配中心服务水平,减少剩余药液的产生,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剩余药液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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