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诊疗需求,采购适宜包装、规格的药品,提高静配中心服务水平,减少剩余药液的产生,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剩余药液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