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建筑、设施与设备第二十三条静配中心应当根据调配药品的性质分别建立不同的送风口、排/回风系统。洁净区内的气流循环模式、送风口和排/回风口数量和位置应当符合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