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人 员
第十九条
从事与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性疾病等不宜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人 员
从事与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性疾病等不宜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