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人 员

第十九条

从事与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性疾病等不宜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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