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十三条药师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中,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参与静脉用药使用评估,为医务人员提供相关药品信息与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