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十二条药师是用药医嘱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静脉用药医嘱,干预不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