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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