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