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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