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