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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