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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