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第九条县级自评。在规划开展督导评估的年份,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当年4月底前报市级初核。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