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组织实施。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