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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