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