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和所辖各县接受督导评估的年度计划,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