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如期完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遴选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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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