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第十条市级初核。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当年5月底前提请省级督导评估。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