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证据材料

第九条

与审查经营者集中相关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一)经营者为开展集中相关业务准备的商业文件和所作的记录;

(二)集中相关的具有约束力的交易文件,如交易协议、谅解备忘录、股份转让文件等;

(三)说明交易目的或集中可能产生的效率等的相关文件;

(四)说明市场竞争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有关资料,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独立第三方出具的市场情况报告或有关研究、预测、消费者调研报告等;

(五)集中各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如何看待竞争者的信息,如评估或描述竞争者的内部文件、关于业务表现的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月报等可以说明其业务表现的文件)等;

(六)就集中相关业务,反映客户及其偏好和行为的资料,如招标投标记录、客户在供应商之间转换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客户调查报告等;

(七)集中各方与集中相关的战略文件和财务信息,如研发计划、投资建议、商业可行性分析、财务报告等;

(八)就集中相关业务,说明集中各方定价策略的有关资料,如价格表、销售预测和分析、折扣或回扣政策、过往价格波动情况及其影响因素等;

(九)其他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了解市场竞争状况、交易目的或竞争影响的文件、资料。

根据具体案件审查工作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提供申报文件、资料之外的上述某项或若干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