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八十一条
第十一章 其他因素
第八十一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被收购或者合并的经营者即将破产并退出相关市场的,即使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能不予禁止。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分析前述破产抗辩时,将重点考虑是否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一)被收购或合并的经营者经营困难,如果不被收购或者合并,其将在短期内退出市场;
(二)没有比该集中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性方案来防止上述经营者退出市场;
(三)相对于上述经营者退出市场,该集中可能带来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更弱。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