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八十条
第十一章 其他因素
第八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经营者集中在促进就业、保护中小经营者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产生积极影响的,即使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能不予禁止。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分析前述公共利益时,将重点考虑是否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一)该集中是否会对公共利益带来积极影响,以及该影响是否是实质性的;
(二)该集中与公共利益积极影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如果没有该集中,是否就不会对前述公共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