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七十三条
第九章 买方力量
第七十三条
具有买方力量本身并不能够保证买方力量能够有效地抵消集中可能带来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评估买方力量是否能够起到有效的抵消作用时,通常重点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具有买方力量的经营者行使其买方力量,是否能够使其他不具备买方力量的经营者同样获得利益;
(二)当具有买方力量的经营者并非终端消费者时,其通过行使买方力量获得的利益是否能够传递给终端消费者;
(三)具有买方力量的经营者是否有充分的动机和意愿行使其买方力量。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