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七十二条

第九章 买方力量

第七十二条

评估买方力量,可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买方集中度。通常会参考集中后实体销售给下游客户的相关商品占其总销售量的比例,如果少数客户的采购量占比较大,则说明买方集中度较高。

(二)买方在不同供应商之间进行转换的能力。需要重点关注当某一供应商采取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降低送货条件等措施时,买方是否有能力在适当的时间内转向其他供应商、纵向整合上游供应商、支持上游其他供应商扩大市场份额、支持新供应商进入相关市场、拒绝购买或延迟购买该供应商的其他产品(特别是耐用商品)等。

【案例29】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均在A产品市场进行竞争,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40%—45%,且双方A产品主要供应给下游零售店。下游40%—50%的零售店从甲、乙采购A产品。由于A产品零售店数量庞大,且普遍规模较小,议价能力较弱,因此,买方力量难以消除集中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该集中可能限制下游零售店的选择权,挤压其利润空间,损害相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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