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市场进入

第六十八条

在判断市场进入是否具有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市场进入的信息和证据材料:

(一)相关市场或类似市场过往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案例,包括进入的成本、进入壁垒、时间、成功进入所需达到的规模、进入导致的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等;

(二)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计划,以及现有竞争者的扩张计划;具有相关必要资产或动机进入相关市场的潜在市场进入者的情况,例如相邻市场的竞争者、大型客户等;

(三)对市场进入壁垒的直接统计数据或其他信息,例如进入的资金规模、研发投入产出等;

(四)若相关商品生产存在规模效应,需考虑新进入经营者能否及时达到足够规模,以对集中后的实体形成有效竞争约束,以及无法达到规模效应所要求的规模时在成本上的劣势;

(五)进入市场后收回投入成本所需要的时间;

(六)退出市场的成本;

(七)技术进步对市场进入的影响;

(八)市场上现有竞争者与下游客户签订长期合同的情况;

(九)下游客户是否具备协助新市场进入的能力和意愿;

(十)可能的进口产品或供给替代;

(十一)若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境内市场,需考虑中国境外供应商进入中国境内市场的可能性。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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