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市场进入
第六十四条
市场进入是经营者集中竞争分析中的抵消性因素之一。当市场进入足够容易时,集中后实体及相关市场上的现有竞争者无法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相较于集中未发生情况下更加有利可图的涨价等行为,或者无法降低集中未发生情况下的市场竞争水平,集中就不太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实践中,通常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由经营者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市场进入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抵消集中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市场进入只有在可能、及时且充分的条件下,才能够有效防止或抵消集中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案例27】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双方在A市场上存在横向重叠,合计市场份额超过50%,反垄断执法机构推定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甲和乙证明A市场进入门槛很低,即使其滥用市场力量,也很快会有新的经营者进入,并对集中后实体构成充分、有效的竞争约束。经综合研判,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该项集中不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予以无条件批准。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