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潜在竞争

第六十一条

对于涉及消除潜在竞争约束的经营者集中,评估时还应关注集中各方是否为相关市场的重要创新者,以及该潜在竞争者创新能力的强弱。若集中各方是相关市场上重要的创新力量,集中后由于研发竞争者数量减少,集中后实体的竞争动力会下降,进而减少创新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若该潜在经营者的创新能力较强,具有长远发展潜力,在未来会形成足以与集中另一方抗衡的竞争力量,那么由于集中消除了这一潜在竞争者,集中另一方可能会降低研发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

【案例26】A产品市场高度集中,主要竞争者仅有乙公司和丙公司两家,甲公司目前不生产该产品,但其正在研发相关产品,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相关业务。相较于市场现有产品,甲公司的产品具有显著创新特征,预期将对乙公司构成显著的竞争约束。集中后甲公司将取得乙公司目标业务A产品,可能降低甲公司对其正在研发的具有创新意义同类产品的研发投入和商业化动机,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可能对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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