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六十条
第七章 潜在竞争
第六十条
对于消除潜在竞争约束的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分析,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评估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后预期的市场竞争状况。
对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潜在竞争者已经或将会对在相关市场开展业务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构成显著的竞争约束;
(二)其他现有竞争者以及潜在进入者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构成的竞争压力不足。
【案例25】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生产A产品,并具有较高市场份额,乙目前不生产A产品,但其正在研发A产品。乙正在研发的A产品与市场现有A产品相比性能更优,具有明显技术进步特征,且价格更低廉、产品生产和上市周期更快,一旦进入市场将对甲构成显著的竞争约束。因此,该集中将消除甲公司在A产品市场上的潜在竞争约束。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