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协调效应

第五十四条

评估相关市场是否存在协调行为的可能性时,如果相关市场上存在过协调行为,在市场竞争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会认为市场条件有助于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如果发生过协调行为的其他市场的重要特征与相关市场相似,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高度重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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