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协调效应
第五十三条
当相关市场上经营者对称性较高,即市场份额、生产成本、生产能力、效率等方面情况相似,商品差异化程度、商品质量和纵向一体化程度相当,经营者之间达成协调行为的可能性就较大。经营者之间对称性越低,越难产生协调行为。
【案例24】甲、乙、丙三家公司在A产品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合计占有95%以上的市场份额。份额较小的两家竞争者甲、乙(市场份额分别为30%—35%、10%—15%)提出合并,合并后的市场份额与丙的市场份额基本相当。集中后实体与丙公司之间市场力量的对称会使两者在长期博弈中更加有动机相互协调而避免激烈的价格竞争。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