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协调效应

第四十八条

判断集中是否会产生协调效应,主要评估集中是否有利于促成协调行为,即是否有利于增强集中后实体与其他竞争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案例20】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目标业务,甲公司和乙公司目标业务在A产品市场存在横向重叠。交易完成后,A产品市场主要竞争者由4家减少为3家。A产品市场技术成熟,价格相对透明,客户主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在主要竞争者数量减少的情况下,竞争者之间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进行沟通协调的成本降低,经营者也更容易通过中标结果推测其他竞争者的定价策略。同时,A产品市场协调价格行为获利空间较大。因此,该集中使A产品市场上经营者协调价格的能力和动机进一步提高。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