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协调效应

第四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集中更有可能产生协调效应:

(一)经营者之间能够达成削弱竞争的共识。这种共识可以是直接涨价、限制生产、限制投入市场的新产能、划分市场或者在招标投标市场分配合同,且经营者能够按照共识中的竞争标准来缓和他们之间的竞争行为。经营者之间存在直接共同利益的,更有可能达成共识。

(二)达成共识的经营者能够维持共识。经营者能够及时关注参与协调行为的其他经营者是否一直遵守共识。如果某个经营者违反共识(背离行为),其他经营者能够有效地对背离行为实施惩罚。

(三)协调行为之外的经营者无法对协调行为的稳定性构成威胁。即没有参与协调行为的竞争者、新的市场进入者或者客户的反应都不会对协调行为产生实质影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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