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协调效应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协调效应,是指经营者通过集中消除了实际或潜在的竞争者,使市场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更有利于集中后实体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明示或默示协调行为,有能力和动机直接或间接实施提高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或削弱创新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

【案例19】甲、乙、丙公司在A产品市场竞争,市场份额依次为3%、19%、26%。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集中前,甲公司的A产品由丙公司代工生产。集中后,甲公司将拥有乙公司既有的A产品生产能力和销售网络,与丙公司一起成为该市场的两个主要竞争者,集中后实体与丙公司的合计市场份额达到48%。甲、丙公司签署的代工协议中包含生产成本、生产数量等竞争性信息,两者之间代工关系的存续便于双方相互协调,限制市场竞争。集中增加了该市场企业间相互协调、限制竞争的可能性。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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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