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单边效应
第三十六条
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竞争关系,可以综合考虑商品可替代程度、客户群体重叠度、销售策略相似性、价格竞争激烈程度、生产成本和市场份额接近程度等因素。
【案例11】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均在A市场进行竞争。交易双方在A市场具有一致的运输中转场地、相近的客户群体、相似的运输线路网络和销售策略。同时,交易双方在A市场上份额最接近,远高于其他竞争者。因此,可以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具有紧密竞争关系。该集中将消除两公司之间的紧密竞争关系,从而可能导致单边效应。
评估商品可替代程度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商品的属性、质量、可靠性等方面的相似程度以及商品的定制化程度;
(二)商品的需求交叉弹性、转移比例等,即某种商品价格提升后损失的销售量转移到其他产品的比例;
(三)商品的价格水平、市场份额的历史变化方向和幅度;
(四)在招标投标市场上,竞争同一标段的次数和频率,以及参与投标的其他竞争者的情况;
(五)市场进入和退出时下游客户转换供应商的历史数据;
(六)其他因素。
【案例12】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在A产品市场进行竞争。甲、乙在该市场上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二,产品在性能、质量方面均属高端产品;甲、乙在招标投标中同时出现的频率最高,乙参与招标投标时,甲同时参与的比例达到79.8%,远高于其他竞争者。根据招标投标数据分析,乙公司至甲公司基于销售量的转移比例达到42.7%,基于销售额的转移比例达到41.3%。因此,甲、乙之间产品具有较强可替代性,是最为紧密的竞争对手。该集中将消除甲、乙之间的竞争约束,可能导致单边效应。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