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支持经营者依法实施集中。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批准。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前款所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指由集中带来的竞争问题。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支持经营者依法实施集中。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批准。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前款所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指由集中带来的竞争问题。